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精神,适应对不断壮大的导游队伍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国家旅游局决定启用新版导游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新版导游证样式附后。
二、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国家旅游局修订了《导游证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正式试行。《导游证管理办法》附后。
三、新版导游证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行,从 2003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现行的旧版导游证截至到2003年3月31日废止。
四、第一批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地区应在3月31日前对持证导游人员集中换发新版导游证;其余地区将在2003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换发新版导游证工作,在分批推进新版导游证换发工作的同时,逐步实现全国导游管理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换证和省内导游管理联网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以便尽早实现与全国联网管理。
发放新版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按导游管理联网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发放新版导游证的情况上传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与上级旅游部门暂未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在一个月内以文件方式备案。
五、自2002年4月10日起,在暂不能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地区,导游人员持导游证(旧版)的同时,必须携带导游证副证上岗,通过副证进行计分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在4月10日前完成导游证副证的发放组织工作,有权发放导游证的城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副证发放工作。
副证发放的范围为:今年4月不能使用IC卡的所有地区。导游证副证内容由国家旅游局确定,由各省级旅游局统一设计版式和印制,由有发证权的城市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登记发放并检查实施。导游证副证截止2003年3月31日废止。
发放导游证副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将发放导游证副证的情况4月20日前上报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附:1.新版导游证样式
2.导游证管理办法
导游证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导游证管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三、导游证版式。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新版导游证(2002年版)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四、导游证编号。其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标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五、导游证的领取。领取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六、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经审核,发证机关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七、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持证人原导游证作废,须办理变更、换发手续。
(一)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涉及到发证机关和导游证编号的变更。原发证机关还须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本办法第五条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变更人的新导游证编号应按新单位所属地区编码和该地区导游排序重新编排、建档、登记。
(二)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三)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
在本地区内的所属单位变更,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3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要求的四项材料,办理导游证。
(四)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八、导游证的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一) 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二) 申请补发导游证
持证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遗失补发”字样。持证人凭此《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九、导游证的监督检查。持证人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出示和提供有关材料。
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试行,国家旅游局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导游证管理办法》和1999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改版和换发导游证的通知》到2003年4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