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2010-08-09 17:01:00) 来源:
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下同)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包括在注册地址以外设立的临街门市部(含在宾馆、饭店及旅游集散地设立的散客柜台)和在注册地址以外设立的不临街的营业部。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旅游局或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江西省内旅行社;
(二) 申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必须开业满一年;
(三) 一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
(四)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 门市部负责人必须是设立社聘用的正式员工,并应持有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申请表》和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 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门市部负责人履历表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施情况证明。
第五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统一格式为:旅行社名称+地名+门市部。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 国际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市旅游局同意,报省旅游局审批;
(二) 国内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拟设地的市旅游局审批;
(三)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须领取《旅行社门市产登记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批准设立旅行社门市部的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四)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印制《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制作《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标志牌》,由审批旅行社门市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旅行社门市部应将《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标志牌》悬挂在门市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查验。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制定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使门市部依法经营。
第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和提供与此相关的咨询、宣传服务,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其中,国内旅行社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国际旅行社加“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出境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再增加“出国旅游(边境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旅游广告,其旅游业务广告价目表,必须由建立社统一印发,并注明设立社的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条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帐号或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协议及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其经济和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旅游路线和产品四个统一。严禁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业务部、营业部等名义,违反规定,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向地方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招徕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设立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各门市部应作为设立社的分支机构参加旅行社业务年检。年检业绩的优劣,将作为该设立社增加、撤减门市部的重要依据。
省市旅游部门在每年旅行社业务年检后,对没有通过年检的旅行社门市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地址变更及停止、歇业或注销,其设立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省(市)旅游局备案,并将注销的门市部登记证及标牌上交省(市)旅游局。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者,省市旅游局对设立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门市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西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